隨著我國“雙碳”戰略目標的推進和能源結構的持續優化,高能耗、高排放、技術落后的設備正加速退出歷史舞臺。溴化鋰吸收式制冷機(以下簡稱“溴化鋰制冷機”)作為上世紀廣泛應用于大型公共建筑、工業廠房等領域的中央空調系統核心設備,曾因其可利用余熱、廢熱制冷,具備一定的能源梯級利用優勢而受到青睞。然而,隨著制冷技術的迭代和能效標準的提升,大量老舊溴化鋰制冷機已無法滿足當前節能環保要求,逐步進入淘汰周期。在這一背景下,許多企業或單位選擇將設備“一賣了之”,即通過二手市場或報廢回收渠道快速處置。這種看似簡單直接的處理方式,實則暗藏多重風險,若不加審慎評估與合規操作,可能給企業帶來嚴重的環境、法律、財務乃至聲譽后果。


一、環境風險:處置不當易造成嚴重污染

溴化鋰制冷機雖以水為制冷劑、溴化鋰溶液為吸收劑,相對氟利昂類制冷劑而言對臭氧層破壞較小,但其運行和報廢過程中仍存在不容忽視的環境隱患。


首先,機組內部含有大量溴化鋰溶液。該溶液具有強腐蝕性,若在拆卸、運輸或后續處理過程中發生泄漏,將對土壤和水體造成嚴重污染。溴化鋰屬于無機鹽,高濃度的鋰離子和溴離子進入環境后,可能影響微生物活性,破壞生態平衡,甚至通過食物鏈累積,威脅人類健康。此外,部分老舊機組可能仍殘留微量的緩蝕劑或其他添加劑,其成分復雜,若未經專業處理隨意排放,污染風險更高。


其次,設備中還含有銅、鋼、鋁等金屬材料以及保溫層、電氣元件等。若收購方不具備正規拆解資質,為追求經濟利益而采用粗放式拆解(如露天焚燒電線取銅、酸洗提取貴金屬等),將釋放大量有毒有害氣體(如二噁英、硫氧化物)和重金屬粉塵,造成大氣和土壤的二次污染,嚴重違背我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


二、法律與合規風險:違反環保法規面臨行政處罰

在我國日益嚴格的環保執法環境下,設備處置的合規性已成為企業不可忽視的法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企業對其產生的工業固體廢物(包括報廢設備)負有全過程管理責任,即“誰產生、誰負責”。


若企業將溴化鋰制冷機簡單出售給無資質的個體商販或非正規回收公司,一旦該設備在后續環節發生環境污染事件,原設備所有者可能因“未履行污染防治責任”而被追溯連帶責任。生態環境部門有權依據《固廢法》對違法企業處以高額罰款,情節嚴重的,還可能被責令停產整治,甚至追究相關責任人刑事責任。此外,若設備中含有受控物質或屬于特定監管類別,未按規定申報、轉移,還可能違反危險廢物管理規定,面臨更嚴厲的處罰。


三、安全風險:設備拆解與運輸過程隱患重重

溴化鋰制冷機屬于大型壓力容器,內部結構復雜,長期運行后可能存在材料老化、焊縫開裂、真空度喪失等問題。若由不具備專業資質的人員進行拆卸、搬運,極易引發安全事故。


例如,在未充分泄壓或未對溴化鋰溶液進行安全封存的情況下強行拆解,可能導致溶液噴濺或容器爆裂,造成人員灼傷或機械傷害。此外,設備體積龐大、重量驚人,若運輸過程中固定不牢或使用不符合標準的運輸工具,極易在途中發生傾覆或碰撞,不僅危及公共安全,也可能導致設備損壞,增加后續處理難度和成本。


四、財務與資產風險:低價處置導致資產流失

“一賣了之”往往意味著企業放棄了對設備殘值的深度挖掘。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非正規回收商可能以極低價格收購設備,企業看似快速“甩包袱”,實則造成了國有資產或企業資產的嚴重流失。


正規的設備處置應包含資產評估、招標比選、公開競價等環節,確保處置價格的公允性。而簡單出售往往缺乏透明度,容易滋生腐敗或利益輸送。更有甚者,部分回收商可能在收購后將設備翻新、冒充新機轉賣,或拆解后以次充好銷售零部件,不僅擾亂市場秩序,也可能使原設備所有者因“知情不報”而陷入法律糾紛。


五、聲譽與社會責任風險:損害企業公眾形象

在公眾環保意識日益增強的今天,企業的環境行為直接關系其社會聲譽。若企業因不當處置報廢設備而被媒體曝光或遭公眾質疑,將嚴重影響其品牌形象和社會責任評價。特別是對于國有企業、上市公司或注重ESG(環境、社會、治理)評級的企業而言,此類事件可能導致投資者信心下降、客戶流失,甚至影響融資能力。


綜上所述,淘汰溴化鋰制冷機絕非簡單的“一賣了之”所能解決。企業應樹立全生命周期管理理念,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設備評估、環保拆解和合規處置。優先考慮設備的梯次利用、部件回收或資源化處理,最大限度降低環境影響,同時保障自身合法權益。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實現從“淘汰舊設備”到“邁向綠色未來”的平穩過渡,為企業的可持續發展奠定堅實基礎。